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12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赞同公司使用不超过3.5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和不超过25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和进行委托贷款业务,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有效期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针对以上事项,公司保荐人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2024年4月3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803号)核准,2019年3月中鼎股份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2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这次发行”),期限6年。这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2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承销及保荐人费、律师费、会计师费、资信评级费、登记费等)12,865,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87,135,000.00元。这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3月14日全部到账,并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会验字[2019]2280号《验资报告》。
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等因素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发展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合理规划,但不排除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1)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信誉良好、风控措施严密、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金融机构进行现金管理合作,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品种。
(2)公司及子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打理财产的产品投向,在上述理财产品理财期间,公司及子公司将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控资金的安全。公司内控管理部门将对资金使用情况做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做审计、核实。
(3)公司监事会将对资金使用情况做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以及资金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资产回报率,为公司股东创造更大的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5月23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赞同公司使用不超过3.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和不超过25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和进行委托贷款业务,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有效期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针对以上事项,公司保荐人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1、中国银行公司客户结构性存款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中国银行公司客户结构性存款产品风险揭示书、公司客户结构性存款产品说明书、中国银行公司客户结构性存款产品认购委托书、认购凭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与合作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属于框架性协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将视与合作方后续项目的实施情况确定。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睿思博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思博机器人”)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夫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友好协商,在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内进行创新合作,一同推动相关业务发展,并于近日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本协议不涉及具体交易金额和交易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经营范围:工业机器人、智能机器人、智能生产线设备及配件、汽车专用设备研发、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销售及售后服务,机器人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销售及售后服务,机电设施(除特定种类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销售及售后服务,节能技术服务,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安装、改造及维修服务。(上述营业范围涉及国家限制类、禁止类项目除外,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除外,涉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及睿思博机器人与埃夫特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双方未签署过类似协议。埃夫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履行相关协议约定义务的能力。
(1)双方将针对工业机器人及人形机器人部件总成产品展开多维度的全方位的战略合作,针对机器人部件总成产品做合作探讨,逐步加强在产品研究开发、技术规范和标准、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合作。探讨建立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持续提升双方的竞争优势,共同打造行业领先的产品研制、制造工艺和品质衡量准则,共同挖掘在机器人领域合作的创新机会。
(2)对于双方一同开发的项目,双方在该项目中的合作伙伴关系具有最优选择权,在双方具备项目承接条件的情况下,双方均不向共同用户推荐除对方外的合作伙伴。依据业务的需要,优先为对方提供方案、应用、产品、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必要时有义务为对方人员提供方案、应用、产品、技术等相关培训。若涉及甲方相关这类的产品,乙方会优先选择甲方或其关联公司作为核心配套商。
本协议签署后,有利于双方针对工业机器人及人型机器人部件总成产品展开多维度的全方位的战略合作,对机器人部件总成产品做合作探讨,持续提升双方的竞争优势,共同打造行业领先的产品研制、制造工艺和品质衡量准则,共同挖掘在机器人领域合作的创新机会。
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构成重大影响,不会因履行协议而对合作方形成重大依赖。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仅为双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并未涉及具体的权利义务安排,亦不涉及具体交易事项及交易金额,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将视与合作方后续项目的实施情况确定。
本次与合作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属于框架性协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重视协议的履行情况,并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本战略合作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不存在发生变动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控制股权的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